.13.6 - √ 33 隔爆性能试验 4.14 - √ 34 外壳表面温度 4.15 - √ 35 绝缘电阻 4.16 - √ 36 耐压试验 4.17 √ √ 37 湿热试验 4.18 - √ 38 定子绕组升高电压试验 4.19 √√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满五年时; d)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按表7 规定进行。 6.3.3 抽样:按GB/T10111 的规定进行,抽样基数为10 台,抽样数量至少为2 台。 6.3.4判定规则:如有一台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3.5 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 并取得其“防爆合格证”和“矿用安全标志”后方可生产。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电动机装箱出厂。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标志,其内容包括: a)收货单位和地址;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包装箱尺寸和总质量; d)符合GB/T191规定的“小心轻放”、“怕湿”等标志; e)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f)产品执行标准号。 7.2 产品装箱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书; c)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d)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包装箱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到强烈巅簸、振动,并应防止雨雪侵袭。 7.4 电动机应贮存于没有雨雪侵入,空气流通的库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