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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中诈骗案分析研究

上传者:蓝天 |  格式:pdf  |  页数:2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企业申报国债贴息资金的意思,而且事实上,也存在着其他民营企业成功申报了2002年的国债贴息资金这一事实;其次,张文中自始至终认为物美集团有资格申报;第三,张文中认为作为诚通公司下属企业进行申报的方法是可行的,诚通公司也曾将物美集团作为自己的子公司对外宣传,而且两公司之间也的确存在资产纽带关系。那么,两方观点谁的更能成立,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笔者认为,辩护方的观点乃是偷换概念,且顾左右而言他。张文中在物美集团申报国债贴息资金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有三: 第一,张文中同意物美集团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该批贴息资金, 《财政部关于同意中国诚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关系单列的通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记载,物美集团不是诚通公司所属单位成员。由此,其冒充国有企业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欺诈的事实,这与民营企业是否资格申报以及张文中是否认为自己有资格申报无关。或许张文中确实认为作为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方式申报是合法可行的,但是“不知法不免责”。张文中系中科院系统科学博士, 且作为物美集团的董事长,无论从其科学文化水平抑或其所处职位,对于冒充国有企业这样的行为具备违法性认识的能力。因此,张文中令物美集团冒充国有企业即存在了欺诈行为。第二,张伟春等人编制了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证明了欺诈行为的存在。对此,依据审判书中被告人张伟春的供述:“填报虚假的材料,是按张文中的意图, 要将国债贴息资金申请成功。”证人张斌证言:“可行性报告内容有些内容不真实, 主要是为了顺利的得到国家专项贴息资金。”通过以上证言可知,为了能够顺利申请到该批资金,物美集团以虚假材料编制了可行性报告,构成了欺诈行为。第三,物美集团申报贴息资金的具体建设项目是通州马驹桥镇物流中心项目、企业信息现代化项目。关于物流中心项目,依据审判书中证人张少田证言:“物美集团就派张斌去谈了一次,没有谈具体的征地、实施方案。只说要500亩地,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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