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或Р (b) 任何代表认可交易所行事的人,包括─Р (i) 该交易所的董事局的任何成员;或Р (ii) 该交易所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 Р在履行或其本意是履行第21条所规定的该交易所的责任时,或在执行或其本意是执行该交易所的规Р章授予该交易所的职能时,如出于真诚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为,则在不局限第380(1)条的一般性的Р 原则下,无须就该等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不论是在合约法、侵权法、诽谤法、衡Р 平法或是在其他法律下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Р (2) 凡认可交易所的认可控制人在履行或其本意是履行第63条所规定的该控制人的责任时,向Р该交易所发出指令或指示或作出要求,而该交易所按照该等指令、指示或要求出于真诚而作出或不Р作出任何作为,则就该作为或不作为而言,第21条或该交易所的规章所规定的该交易所的责任不适Р用于该交易所。Р Р 条: 23 认可交易所订立规章 23 of 2004 08/09/2004 Р Р (1) 在不局限认可交易所订立规章的其他权力的原则下,该交易所可为以下目的而就有需要或Р 可取的事宜订立规章─Р (a) 该交易所营办的市场的妥善规管和有效率的运作; Р (b) 该交易所的交易所参与者及交易权持有人的妥善规管; Р (c) 为投资大众设立和维持赔偿安排。Р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可营办证券市场的认可交易所可就以下事宜订立规章Р ─Р (a) 证券上市的申请,以及在证券上市前须符合的规定; Р (b) 该交易所与其他人就证券的上市订立协议,以及由该交易所强制执行该等协议; Р (c) 在该交易所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取消上市及撤回上市,以及该等证券暂停Р 交易及恢复交易; Р (d) 向任何人施加就证券的上市或维持上市而合理施加的义务,规定该人遵守指明的操守Р 第 571 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