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行人完成证券发行前,如果特定的投资人转让私募证券,那么特定的投资人就变成了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中介,视其为证券承销商,它的转售行为可以视为发行人招募行为的延续;在发行人完成发行后,出于考虑保护后续投资人的需要,投资者在一般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转让证券,因此私募证券的流通性受到一定限制,而不能像公募证券那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再次,从发行方式上看,私募证券的发行以及转售采取非公开的特定方式,并且具体的方式多采用直接洽商。证券私募发行是向特定的人以不公开的方式发行证券,与此相对,证券公募发行是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公开发行可以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采用广告宣传等公开劝诱方式。而证券私募发行主要涉及禁止性的规范,证券的私募只针对特定对象,没有必要像也不可以像证券公募那样使用公开性广告等进行公开劝诱,具体包括采取公告、广告、广播、电视、网络、信函、电话、拜访、询问、发表会、说明会或其他方式。”也就是说,为了保证发行或者受让对象是无需证券法律保护的特定投资人,在证券私募发行以及转售时,发行人以及转售人不可以主动采取大众传播媒介或者任何一对一的联系方式向公众投资人进行劝诱,而只能同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直接洽商。最后,从监管规范上看,证券私募与证券公募的监管严格程度不同。证券公募的监管程度比证券私募更加严格。证券公募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人都可以认购,其中包括大量投资经验匮乏、自我保护能力弱的投资人。为了保护广大投资人特别是其中中小投资人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各国对证券公募发行都有严格的要求,如发行人需要有较高的信用、需要强制性在主管部门注册或须经过批准、充分进行信息的公开披露等等。而证券私募针对的特定投资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在某种程度上不需要依靠法律的严格监管获得保护。因此证券主管部门对证券私募的监管程度较低,发行人需5郭雳,同前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