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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修订本)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4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Р 第十七条粮库应设检化验设备和通风装置。熏蒸装置、粮情测控系统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Р根据粮库功能和仓型按下列原则设置:Р 一、用于储备的粮仓应设熏蒸装置、粮情测控及其他保粮设施。Р 二、用于中转的筒仓及浅圆仓应设除尘系统、粮情测控和自动控制系统。Р 三、国家储备库和中转库还应设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现代化设施。Р 第十八条经常接收高水份粮地区的收纳库应设烘干设施。Р 第十九条粮库铁路专用线等级应采用工业企业铁路三级标准。库内线路布置和装卸线的有效长Р度,应根据库区地形、最大日装卸作业量及当地铁路编组站的编组能力等条件综合确定。Р 第二十条粮食专用码头的形式、泊位数、装卸作业区面积等,应根据粮食最大日装卸作业量、Р航道、港池及船型等条件综合确定。Р 第二十一条粮库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Р 一、库外道路:按厂矿道路三级标准执行。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当库外道路较Р4Р短时,可采用与库内主干道相同的标准。Р 二、库内道路:路面应采用水泥混凝土。主干道路面宽为9~7m;次干道路面宽为7~4.5m;交Р通运输繁忙的库内主干道可设人行道,人行道宽可为1.5m。Р 第二十二条粮库电力负荷等级应按三级;港口、交通枢纽等中转量大的粮库可按二级。Р 第二十三条粮库的给水应利用城市供水,城市供水系统尚未敷设到的库区,可自备水源。库区Р应采用有组织排水系统,废水经处理后宜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Р 第二十四条粮库应设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的水源应可靠。消防设施的配置及防火间距等,Р应结合粮库特点按国家和粮食行业现行标准、规范确定。粮库不设专职消防队。Р 第二十五条粮库的粉尘治理应遵循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释放粉尘的作业过程及设Р备,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经通风除尘后排放的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Р 粮库释放粉尘作业区内的电气装置,应按国家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执行。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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