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情况下,依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作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РРР 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以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Р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Р 二、本案应为合作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Р 实际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xx年合作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作出资款。有关该事实,申请人在202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Р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深入印证了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合作关系存续的事实。Р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马上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作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作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和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足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和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РРР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Р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Р 其二、中国第二百一十一条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Р 总而言之,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作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负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给予改判。此致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Р 申请人:刘金龙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