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21年酒驾取保候审申请书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确保金为元人民币。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和第xx条的要求,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方法为取保候审。请予同意。 此致Р  xxxx人民检察院Р  申请人:Р  年月日Р  法律意见书Р  南丹县检察院:Р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要求,我所接收犯罪嫌疑人家眷及潘政礼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潘政礼的辩护人。我到南丹县公安局看管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了解案情,也到南丹县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依据案情,特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组成犯罪。其理由是:Р  一、在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杨顺志的有意。潘政礼事前没有跟被告人吴胜良联络,潘政礼是想向被告人吴胜良借钱,才决定去找被告人吴胜良的,也不知被告人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之间有纠纷,更不知有该案之事,仅是巧遇吴胜良和被害人杨顺志纷争一事。而且,潘政礼也没有所以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有意。РРР  二、在客观上,潘政礼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杨顺志的行为。离开采石场的主意,是被害人杨顺志提出的,意思是去找钱还给被告人吴胜良。而且是被告人吴胜良和杨顺志叫被告人潘政礼一同上车的,被告人潘政礼的意思只是等被告人吴胜良办完事后再谈借钱一事。却不知吴杨之间有此纠纷,车开往的方向不是被告人潘政礼决定的,潘仅是陪同而已,一直到被公安人员拘留时止,潘政礼全部没有非法拘禁杨的语言和行动。至于书写协议之事,那是吴杨的意思表示,而且是杨让潘代为书写的。写完后直接交给杨,今后也不论吴杨Р  二人。连吴杨二人是否签字也不知。Р  三、南丹县公安局也没有提出潘政礼有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指控的犯罪不成立。Р  总而言之,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不组成犯罪。请人民检察院不起诉。Р  此致Р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Р  辨护人:李平Р  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Р  2021年 1 月28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