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的主要支撑。使我们愈加明确,政府统计活动不一样于民间统计行为,它是一个行政管理活动。政府统计本身含有实施主体为行政主体,根据法律开展,含有强制性、义务性和无偿性,调查结果公共性等四大基础特征。Р 新修订统计法是统计立法史上的第二次修订,是统计法制建设上的历史性进步。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统计立法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和发达国家较健全的统计法律制度相比,中国统计法律法规需要深入完善。Р ■ 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Р 统计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普及工作亟需加强。一名学习统计学专业已四年的大学生曾经问过这么的问题:“我们国家有专门的统计法吗?”设想一下,假如这些统计学专业的大学生,以后走向统计工作岗位从事统计工作,却没有依法统计的意识,我们的数据质量何以得到保障呢?由此,笔者对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出以下两点提议。Р 首先,要将全社会各行各业公众全部纳入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象范围,从事统计研究、统计工作、行政工作的人员要作为关键宣传对象。持之以恒地将统计法律法规普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经过进农村、进机关、进小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家庭,使得全社会认识并了解统计法。РРР 其次,对于含有不一样文化教育程度、不一样职业背景的人员采取不一样的宣传教育方法。比如,对于学习统计专业的学生,要注意宣传手段的新奇和宣传内容的规范;对于高校从事统计研究工作的学者、老师,要注意结合统计实务工作中的详细问题进行宣传;对于企机关的统计人员,要结合统计违法违规处罚案例,加强宣传警示作用;而对于并不太包括统计工作的老百姓,要注意宣传内容的趣味性和吸引力。Р 经过学习新统计法,感受到统计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作为一名统计人,深感欣喜和本身的责任重大,相信伴随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政府统计工作将在中国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中显现出更为卓著的成效!Р (作者单位:北京市崇文区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