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为犯罪嫌Р疑人 **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Р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Р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Р又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Р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Р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涉嫌Р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属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或可能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没有社会危险的情况,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Р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并且犯罪嫌疑人?** 一向Р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 犯罪Р的主观恶性较小,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Р第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Р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Р时的。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Р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Р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 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Р格。故犯罪嫌疑人 ** 涉嫌的犯罪行为更不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退一Р步讲,如果公安机关仍然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完全可以对其采取取保Р候审,因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Р综上所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 条的规Р定,恳请公安机关准予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Р此致Р西安市公安局 ** 分局Р申请人: ** 律师事务所Р**?律师Р王丹丹实习律师Р二 0 一六 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