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必须关闭的其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Р РРР (三)目标Р Р 为使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秩序明显好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新局面。通过2年左右的时间,对县内所列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全力整治。经过整治后,通过招投标方式我县重新设立5家锯木厂。Р Р (四)方法Р Р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对象,由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对其进行综合检查,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Р Р 第一类:无证经营(加工)或证照不齐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Р Р 1、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加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予以取缔。Р Р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予以取缔,并对第(2)、(3)项行为吊销木材经营许可证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РРР Р (1)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或一证多厂(点)中无许可证经营加工的;Р Р (2)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已过期仍在经营加工的;Р Р (3)伪造、涂改、出借、非法转让、转包、转租木材经营许可证的。Р Р 第二类:己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其违法、违规行为所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由具有该法律、法规执法资格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可以关闭的,予以关闭;尚不足以关闭的,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以批准续延或换发证。Р Р 1、对已不再具备经营加工条件,及没有门店或其它固定场所从事原木经营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业整改。Р 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改,给予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