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城镇新增就业工作经费的计发依据,标准为:Р 平均正确率在71%—80%的,按6元/人计发;Р 平均正确率在81%—89%的,按8元/人计发;Р 平均正确率在90%以上的,按10元/人计发。Р 二 处罚Р 1.工作落实不力的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开启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Р 2.在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各季度信息抽样调查中,分别给经济处罚。即:省、市抽样调查时信息被判定虚假的,每次分别扣该镇 乡 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中心30元/条。Р 3.对被通报批评的镇 乡 ,取消其当年参与全县人社系统综合性评优资格。Р 三 计发工作经费Р 平均正确率在70%以下的,不计发工作经费。Р 平均正确率在71%以上的,工作经费计算公式为:年度任务数×平均正确率×对应标准±奖扣经费总额。РРР 五、工作要求Р 各镇 乡 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登记工作,制订方案,健全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应统尽统,跟踪服务。Р 一 要建立“镇 乡 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镇 乡 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中心主任是详细责任人”的责任制。依据年度预期目标,制订工作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实施,且每三个月最少专题调度一次以上,统计备查。Р 二 要建立健全城镇新增就业台账,拟录入《XX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的新增人员信息,由镇 乡 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中心主任逐一核实,经镇 乡 长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再登录系统。相关资料归档备查。Р 三 要组织专员分别于6月初和11月初对登录系统的人员信息进行普查,相关信息有变动的要立即更改,实施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完整、真实。Р 六、附则Р 一 考评结果由县城镇新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镇 乡 。Р 二 本方案由县城镇新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Р 三 本方案实施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