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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经核查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由征信中心根据情况回复异议申请人或进行异议标注。第三十七条?异议处理结束之后.应及时删除异议标注。第三十八条?综合统计部门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出具《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件 12),其中经核查不存在异议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因公司数据报送错误形成的,应在7 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确认核查结果需要征信中心处理的,应在在 20 日内回复。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在征信系统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大过、扣罚工资奖金、辞退等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企业征信信息;(二)因过失泄露企业征信信息;(三)未经同意查询或采集企业信贷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四十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报文生成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征信系统上报报文及反馈报文。第四十一条?征信系统管理员应对系统管理过程形成的资料建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查询业务所形成的《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审批表》原件及相关企业《授权书》原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删除数据所形成的《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删除审批表》、《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异议处理业务所形成的异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 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以及《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其他应保管的资料,如向征信中心报备的资料、管理台账、自查报告及报表等。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统计部门进行解释和修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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