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级的公共财政对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实体和文化活动予以大力扶持,坚决制止挤占、变卖文化设施的行为。要形成一套具体的评估细则,对社会效益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农民自主文艺活动,公共财政要以奖代补,集中优势资源,抓典型,形成以点带面、整体推动的良性发展机制。(四)以加大政府转移支付为重点,实现基本文化权益均等化。缩小城乡差异和地域差异、保证基本文化权益均等化的关键是资金投入。我国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能力比较强,县乡政府财政因税改政策调整县乡收支缺口呈持续刚性增长的态势,且越来越大,县乡财力比较薄弱的格局在相当一段时期难以改变,仅仅依靠县乡财政投入很难实现基本文化权益均等化,政府转移支付在相当一段时期仍然是实现均等化的主要手段。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差距,区别对待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薄弱地区,发挥中央和省财政在消除城乡、区域文化建设差距中的积极作用,逐步使中央和省成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主体,支持经济薄弱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五)完善公共文化供给长效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将公益性文化事业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保障标准,落实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保障问题,建立各类文化人才、文艺专家和文艺团队数据库,并制定有利于长期发现、培养与奖励优秀文化人才的政策与措施,不断壮大基层文化人才队伍,进一步促进文艺精品的创作与繁荣,实现公共文化的全方位发展;建立公益性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和改造投入长效机制和文化设备、体育器材、娱乐设施、图书更新长效机制;以政府文化投入为主力,积极引导并扩大社会各类资金对公共文化的投入,不断加强全县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重大文化项目建设,逐步拓展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与作用,实现公共文化对社会闲置资金的合理吸收与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