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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理论论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社会主义法治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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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创新。四、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的实践过程中,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新境界。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对法律建设的重大影响表现在法律运行的各个方面,科学发展观要求立法必须以人为本,必须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并且执法司法都要以人为本的执法司法理念。在新的政治背景下,面对新的挑战。我党从建设国家的全局高度,不断加深对什么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从无法可依到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法制建设的基础,这是历史性的飞越。在我国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成为各级政府依法施政的首要准则,严格依法行政和不断提高公正执法水平。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依法执政,这在中外史上第一次解决了执政党基本执政方式的问题。逐步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了全社会共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必须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和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必须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而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接班人,我们要在新的时代下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而奋斗。注释: ①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8页,第208页。③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④陈素芝。我国改革开放30年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辽宁法治研究。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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