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可能因此累积并拥有强大的知识基础与发展能力,这样,在企业进一步演化过程中,先前所积累的共同知识架构与基础能力就可以推动企业持续前进而形成内生的增长动力与机制。四、科学发展观的保障要义在于“加强和改善监管促进健康发展”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对保险业的监管在于防范化解风险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这既是监管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我国保险监管工作自保监会成立以来,从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与预警系统设计,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等方面都采取了积极举措,从而有力地保障了保险业的高速、平稳增长。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临近,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保险资本相继涌入,这对我国保险监管事业带来了更多新的挑战:如何适应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组织、业务、市场行为等方面监管新情况;如何对保险资金的运营进行监管,特别是涉及跨领域投资问题;如何加强与国际保险机构合作,适应不同监管体制与模式下的双边与多边规则的冲突与协调等等。显然,应对前述新背景、新情况,要求我国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切实转变其职能,要把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自身的主要职责。为此,监管机构就需要切实加强监管的系列基础工作建设:通过信息化建设与监管技术水平提高,强化对市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力度;加大信息发布规范与披露程序,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严格关于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与惩处机制;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与手段,建立动态与多维度的监管体系与联合反应机制;这样,通过审慎及时调控市场,防范化解风险。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高屋建瓴,从行业规划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引领制度创新。如果保险监管机构通过职能转变,寓监管于服务当中,并使监管实践的影响与效果深入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日常行为表现中,这将大大提升保险监管的效率与活力,并最终使防范与化解风险这一管理职责内化为保险市场参与者的一种集体理性与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