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安徽省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解读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自办的幼儿园、医务室、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应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委托转企改制单位代管。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允许其国有股权全部或部分出让;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股价;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零价出售。对转企单位在本次改制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Р14、转企改制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有何规定?Р实行转企改制的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其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需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暂予保留,但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32号)有关规定办理。Р15、转企改制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资产怎样进行评估?Р    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见》(皖编办〔2006〕14号),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Р(1)由转企改制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对其资产(工会经费除外)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和编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Р(2)在上述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转企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编办。Р(3)在完成审计的基础上,通过招标确定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企改制单位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进行评估(首批转企改制的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05年12月31日,第二批转企改制的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06年12月31日)。资产评估结果报省财政部门(土地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并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