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设计研究院和精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应给予处罚,但鉴于该项目时间跨度太长和责任主体已变更的实际情况,决定免于处罚,但市升管局应吸取教训,今后不得再有类似问题发生。(四)监理费支付标准较高责令纠正。该项目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每人每年5.3万元,共派监理人员6人参与,支付监理费.00元,违反了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目前已废止)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市升管局认真总结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吸取经验教训,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切实加以改进。五、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建筑安装投资经我局对工程造价审计认定为.20元,财务审计认定为.21元,相差.01元,原因有三:其一、该项目于年、20XX年和20XX年由原业主省升钟水库配套建设分局分别与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水泥、钢材由业主统一组织,统一供货,工程价款结算分别按250元/吨和元/吨办理。20XX年地震后,建材大幅度涨价,水泥和钢材实际购买价远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据市升管局账务反映其采购价与合同约定的结算价之间有材料价差.84元;其二、近年来,因为电价调整形成用电价差.17元;其三、工程造价审计时有绿化工程费用48691.00元未计入其中。以上三项合计.01元在财务决算审计时一并计入了投资完成额。(二)市升管局在报送我局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其他待摊投资支出”预列支了工程竣工验收费用.00元,其中渠系清淤及维修费用.00元,资料整编费用.00元,验收工作经费.00元。审计组提请市财政局同意后将该费用计入了投资总额,待实际发生后,市升管局应将相关原始票据补送我局审计,根据审计情况再进行相应的决算结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