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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得散失。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全部上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毁弃。第十六条安全部门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使用。外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时,需说明使用其目的和使用范围,并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第十七条?借用安保档案者应负责所借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或抽取、拆散档案,严禁在安保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档案的原有状态。第十八条重要和密级的安保档案,需要向外单位或个人交换、复制时,须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九条安保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二十条安保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人员执行,并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销毁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和安全部门指派人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销毁后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做出相应的注明。库存档案未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的,严禁销毁。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应给予奖励。(一)安保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成绩的;(二)对安保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成绩的;(三)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企业档案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安保档案;(二)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的;(三)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档案的;(四)涂改、伪造档案的;(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三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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