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则赔偿170968元。合同未约定租赁顶丝,而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款中含有顶丝,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次,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建筑物资租赁清单租金计算清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是租赁单位是xx公司,而非上诉人。二是该清单既无被上诉人签字,也无上诉人签字或其它人签字确认,上诉人在质证时明确表示该清单与本案无关,在未进行确认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就以此为计算依据,是有失公正的。三是该清单的真实性不攻自破,是被上诉人自己单方制作的,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再次,该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附件出入库单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2年12月25日、2012年12月27日的入库单中交库人xxx,这三笔同样计算到上诉人的租赁清单中,一审未查明这两个交库人与本案的关系,直接将作为出入库后在租数量计算损失,是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问题,上诉人从未与其签订该合同。首先,被上诉人在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真假问题。被上诉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是20xx年12月2日发放,该合同签订是在20xx年11月15日签订的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即先盖章后出营业执照,这是不符合印章刻制要求的,故该合同是不真实。其次,上诉人也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未委托给xx提货。庭审中上诉人的代理人当场质问是否有授权委托书,被上诉人回答无授权委托书。再次,上诉人未收到任何钢管及物件,不但未支付租金还未支付定金,一审中上诉人的代理人当庭要求被上诉人出示有缴纳定金的票据,而被上诉人无法提供。由此可见,该合同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请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三、c”c”是否为同一人?一审法院并未查明,相反该出入库单中单位是其它单位的,没有一份出入库单是给上诉人xxx的。综上,、,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此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