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证据,以及有无漏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三要运用纪法两种语言准确清晰表述审查调查情况,准确认定自首、主动交代等法定情形,注重对相关证据的收集调取。四要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以非法的方法调取证据,要善用技术手段加强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的调查工作。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办案。要切实增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思想自觉,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在法法衔接方面,涉及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衔接与协作、指定管辖、提前介入、案件会商、案件移送、案件补充调查等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文件等规定,加强同相关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提前统筹安排,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手续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夯实“审查调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制度机制。审查调查部门是案件查办质量的第一道防线,要采用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收集、固定证据,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既不遗漏犯罪问题,也不盲目追求职务犯罪问题的认定数额。案管部门对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加强对取证工作和办案程序的宏观管理,把好办案“安全关”,制定周密措施,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取得。案件审理部门要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从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个层面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分类审理,从出口上把好案件质量关。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查办案件能力水平。要配强配齐办案队伍,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一线。要加强业务培训,加速队伍融合。重点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打造纪法兼通的办案队伍。探索提高业务能力新路径。组织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干部参与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过程,加深争议焦点的理解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内容的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