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六)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八)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6)监督管理分类时限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1.投资总体情况;2.资本金运用情况;3.资产管理及运作情况;4.资产估值;5.资产风险及质量;6.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除上述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投资机构于每年4月30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1.保险资金投资情况;2.产品运作管理、主要风险及处置、资产估值及收益等情况;3.基础资产或者资产池变化、产品转让或者交易流通等情况;4.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产品年度财务报告;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除上述内容外,投资机构还应当报告专业团队和投资能力变化、监管处罚、法律纠纷等情况。托管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1.保险资金投资情况;2.投资合法合规情况;3.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4.资产估值情况;5.主要风险状况;6.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已投资不动产项目追加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