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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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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据?口总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综合保税交换及信息共享?;?区或扩大原有面积。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6、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3平方公里。7、综合保税区须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1年内未启动建设,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内仍未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8、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0万美元,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予以注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货物存储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无限制期限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申报流程1、由直属海关先期提出审核意见;1、理论研究,可行性论证。2、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申报材料。2、由总署会同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3、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被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通过;4、国务院批转各部委阅办。海关总署综合各部委意见形成《关于设立××保税区的请3、由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证示》文件完成9部委会签后,正式上报国务院。书并颁发标牌。5、国务院批复请示。国务院研究同意后作出《关于同意设立××综合保税区的批复》。、综合保税区获批设立后,进入规划和建设方案实施阶段。、综合保税区建成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委组成国务院联合验收组对综合保税区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验收。、联合验收组与省政府签署验收纪要,海关总署将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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