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备查,并做好台帐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4、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5、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6、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如执业药师或药师不在岗需出示“药师暂时离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警示牌。7、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或者专区陈列。98、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9 、在营业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药品拆零管理制度1、 为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保证药品销售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 拆零销售定义: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3、 门店销售拆零药品符合以下要求:3.1、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接受专门培训;3.2、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3.3、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3.4、拆零销售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3.5、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3.6、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4、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持原包装说明书。5、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不可拆零销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