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职工或无业人员,承租人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居住,在周转期内按照廉价租金交纳房租。承租人夫妻双方先后去世,其住房由医院无条件收回,任何亲属无权使(占)用。拒不退还者,医院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从保证金屮扣除,同吋保留通过法律程序收回住房的权力。第十五条关于职工离异后周转房的管理居住周转房的夫妇离异后不得将周转房作为私有财产进行私自分割处置。私自分割处置者,医院有权收回周转房。居住周转房的夫妇离异后,周转房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医院不再另行安排另一方住房,由夫妇双方口行解决。若离异夫妇双方均为医院职工,视医院房源情况,可安排另一方入住集体宿舍或者其他周转房。若双方均调离医院,则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第十六条关于公派人员住房管理职工在公派前应向医院总务科说明公派时间,期限及归来时间,办理好周转房管理手续。公派期间不得将周转房转与他人居住。第十七条关于强占住房的处理凡未经医院同意,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视作强占住房处理:未办理住房租赁手续者。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各类应退还周转房者。住房租赁期满后未经医院同意续租而擅自占用住房者。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行为视为强占住房。以上各种情况,从医院书面通知搬迁之FI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由医院财务在工资收入屮扣除,直至搬出为止,不予退还保证金。同时医院可组织相关部门对强占的住房进行强制搬迁,所有损失市强占者负责,且医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住房。第十八条各类周转房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了批评教育、党政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周转房承租人在租住期间,房屋内(含阳台)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均由承租人负责;房屋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维修市医院负责,具体维修管理办法参照医院房屋维修相关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医院2014年2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