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6、?结果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审核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反馈至市建设局。第五章投诉处理第七条局纪委、监察室统一负责受理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局纪委、监察室指派负责投诉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1、?公示期届满后投诉的;2、?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有效线索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的。对无效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九条对上条规定以外的有效投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十条投诉处理决定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送达投诉人;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六章罚则第■一条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企业负有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的义务。申请企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1、?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核准通过的;(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的;(三)?接到投诉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