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黔劳社厅发〔XX〕5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老兽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对符合《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XX〕2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函〔XX〕704号)规定的老兽医人员,可按照该文件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该文件要求的人员,除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根据其户口性质,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五、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妥善解决我市老兽医人员老有所养问题,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各县、区(市)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筹措保障经费,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组织和调度解决好本地老兽医人员待遇有关工作,切实做到领导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和措施落实。(二)加强协调,严格政策。全市各级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信访、维稳、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预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宣传解释政策工作,让广大老兽医人员清楚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了解政策精神,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对纳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老兽医人员要认真核实,对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员要进行清理,严格按政策标准办理。要及时开展老兽医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对提供虚假证明以及为他人作虚假证明,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违规办理的,根据相关规定从严查处。(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各县、区(市)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老兽医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手续办理。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区(市)开展专项督查并对逾期未完成的县、区(市)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六、其他本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农业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