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上访或矛盾激化的。(十二)擅自将单位现金不及时存入银行导致被盗或丢失的。(十三)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失误较多受到上级部门或校领导的点名批评或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造成在检查评比活动中失分的。(十四)分工不明确,责任模糊,致使互相扯皮或故意扯皮、推诿等导致影响工作的。五、工作过错责任确认:(一)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并作出处理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二)少数人共同决定并处理的,其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坚持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成员不承担责任。(三)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成员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成员不承担责任。(四)对同一工作过错负有责任的不同人员,应根据过错主次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六、追究会计工作过错责任,应根据过错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作出相应的处理。(一)由于工作行为造成的过错,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由学校或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赔偿损失后,再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责令过失或故意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损失及费用。(二)在工作中因人为责任事故造成财产、资金损失,责令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扣罚绩效工资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或1000元。(三)对工作过错的调查由学校纪委监察等部门负责的,计财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四)工作过错的调查,需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形成专题调查材料。(五)工作过错追究的认定由财务处班子或学校领导在听取调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六)工作过错认定生效后,由计财处或学校发出过错责任追究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纠正过错行为或采取措施挽回过错造成的影响。七、被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单位或人员,对认定的过错和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一周内向财务处或学校说明原因,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减轻或维持责任追究。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