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第十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方米。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设计调整,每户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第十二条村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可在建设部门提供的标准图集中选择,或自行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外形应按设计要求装修,鼓励形成“一村一品”;105国道进深120米的农民建房,须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房屋立面装修须按照镇政府要求的统一风格进行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