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收费许可证)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 3.社会捐赠,应及时入账或上交主管部门,严禁私设小金库或截留上交款。 4.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虚列支出,也不得隐匿收入。 5.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经法规,财经纪律。 6.各种费用必须凭证报销,会计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拒绝受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 7.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人审批签章后付款。 8.对违反财务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9.法人代表,要坚持按规定审批,对给予报销的原始凭证签字。 10.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批准后方能采购。 11.凡需用支票购臵物品,必须按支票审批领用签发手续办理,支票要填写日期、用途及限额,采购者妥善保管好支票,避免遗失。四、学校票据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序地进行,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1.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凭《票据购买证》《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和已使用、作废的收费票据存根,到财政部门购买收费票据。 2.收费票据必须由会计保管,按票据购买证填写的号码分类、登记,写清购进日期,本数及编号。 3.领用人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薄》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 4.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 5.会计根据记账联与票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票据销号单记明所销票据的起讫号码及金额,并要有销号人签章。 6.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须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7.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申明作废,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8.学校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以便备查,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期限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不得私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