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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2年,种猪长期保存。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养殖场动物预防免疫接种制度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针头。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时补注。三、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免疫增效剂药物。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检疫。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镇农技服务中心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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