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第二十四条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第二十五条家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作虚假记载。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第二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七条家庭农场应根据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制度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二十八条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利用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其他农户增收。第三十一条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二条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完备基本信息,可向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第三十三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职业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第三十五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第三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第三十七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内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国家和省出台有关家庭农场发展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