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只适用于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列支劳保用品。(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基层工会应建立困难帮扶机制,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具体慰问标准由各总行(会、司)工会制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开展夏送清凉、冬送温暖、对法定节日坚守岗位职工慰问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夏送清凉不能列支防暑降温费。具体慰问标准由各总行(会、司)工会制定。(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包括已逐级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同意的,或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提供风险准备金的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由各总行(会、司)工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二)会议费。用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工会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办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