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Р(二)精神损害赔偿;Р(三)任何运费、租金或租约取消的损失、船期损失、滞期费的索赔及任何利息;Р(四)任何船舶保险合同所列的责任和费用。Р第八条Р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Р重复保险Р第九条Р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向本保险人投保,又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类风险,本保险人将不负责被保险人可从其他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Р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Р第十条Р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责任的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Р但是:Р(一)如因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措施限制其赔偿责任,或被保险人依法丧失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仍以其应享受的责任限制金额为限;Р(二)如被保险人是期租船承租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船舶的注册船东依法应享受的责任限制金额为限。Р第十一条Р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Р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的计算Р第十二条Р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Р第十三条Р年度保险费的计算为被保险船舶总吨位与保险费率之积,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算。Р保险人可以和被保险人约定最低收费吨位,被保险船舶的总吨位低于最低收费吨位的,保险人按最低收费吨位计算并收取保险费。Р被保险人的义务Р第十四条Р订立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Р第十五条Р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填写保险人制定的投保单,并将船舶名称、船龄、船旗、船级、船舶类型、船舶注册地、航行区域及船舶证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船舶保险承保险别及期限等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