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登记和报告。 2、传染病疫情报告员要积极参加县教育局及卫生部门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传染病报告员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随意更换。 3、传染病报告员有权对辖区内的班级和个人进行传染病预防、治疗实施监督,定期检查,有权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4、传染病报告员应有传染病登记本,做好登记项目齐全、材料完整。 5、幼儿园要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要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本,并及时上报。 6、传染病报告员必须按照法定时间进行传染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疫情。 7、传染病报告要加强责任心,对玩忽职守、瞒报或谎报,不按时报等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要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为加强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幼儿园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幼儿园的传播流行,确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登记与报告工作。二、幼儿园疫情报告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下列要求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教育局报告。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患病,并有相似症状或者共同用餐,饮水等,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疫情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痛病或其它发生公共卫生事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三、学校疫情人发现传染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幼儿园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