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二)事假待遇规定1.请事假全年累计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2.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者,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50%发放。3.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绩效工资停发。4.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三)婚、产、丧假规定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其婚假为18天。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护理假为15天。3.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4.产假期间,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照发,奖励绩效工资停发。5.婚、丧、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四、未按规定请假的处罚规定1.迟到1小时以内,按迟到处理,一个月内累计2次迟到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工作期间擅自提前1小时以内离开的,按早退处理,累计2次早退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1小时以上离开的,按旷工半天处理。2.无故旷工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档案工资÷21.75天×旷工天数)。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辞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工论。3.职工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请事假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5.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五、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六、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