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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联盟章程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时,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理事会由经会员代表大会酝酿讨论通过的理事组成,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三)讨论决定本联盟工作计划;(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七条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酝酿讨论通过产生,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置所属机构方案及其负责人人选;批准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以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联盟理事长为本联盟负责人。秘书长提出若干副秘书长人选名单,报理事长批准。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条本联盟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三)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二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三条本联盟理事会换届或更换之前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审计。第二十四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修改程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因政策规定或其他原因,经常务理事会提议,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可终止活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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