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非常低,近年来一直在0.4%以下,且不断冋落(2010年,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0.36%,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低),其中可以分流到社会文艺团体头上的更少。在我国,除了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少数政府重点支持的民间组织外,大多数民间组织没有正常渠道获得来自政府的公共资金。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领导重经济政绩轻文化、爱面子轻内涵,喜欢大庆典、大晚会,不惜千万搞一台晚会,请大腕明星、专业团队,甚至“外来的和尚会念经”一一请国外的演岀团体,社会文艺团体基本无缘参与,这是社会文艺团体资金缺乏的原因之一,也削弱社会文艺团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再次,业务上要加大对社会文艺团体的支持。社会文艺团体多数是由业余的群众组成,缺乏专业训练,因此需要文化部门在业务上给予一定支持。群艺馆、文化馆肩负着辅导、培训基层业务干部及具有一定水平的文艺社团(队)人员的职责,因此要经常到各社团进行辅导,提升社会文艺团体演出的专业素质,提升其整体演出水准。主管部门要出台相应制度,对群艺馆、文化馆专业干部挂点辅导次数、天数作出量化规定,并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最后,管理上要加强对社会文艺团体的规范。一些社会文艺团体管理非常不规范,既定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照章办事,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做违背组织宗旨的营利性活动。政府招标采购的公益文化活动,社团拿到经费举办演出活动,但经费最后没有被列入社团收入,而是以服装费、器材租用、劳务费等名义瓜分,社团最终没有用于发展的资金积累。另一方面,财务不透明,缺少审计监督。多数社团只有负责日常收支的财务人员,年终也只是简单做个统计表,基本没有完整、严谨的年度财务报告,更加没有注册会计师做审计。财务制度并不完善,没有严格审计,社团内部容易滋生内部腐败。这些都需要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监督审核。作者简介潘邓强(1971—),男,在职本科,初级职称,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