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首先由当事人推选,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三、案例分析题31、刘三、刘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刘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刘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刘三认为刘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刘四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刘三继承,刘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当刘三提出让刘四搬走时,刘四不同意,故刘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刘四腾走。刘四在答辩中称刘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有继承该四间房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刘三腾房。在诉讼进行中,刘三、刘四的叔叔刘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刘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刘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问: (1)在本案诉讼中,刘三、刘四、刘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2)刘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3)刘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1)刘三为原告,刘四为被告,刘恩义为第三人。刘三提起诉讼,是原告;刘四是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被告。刘恩义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主张权利,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刘四死后,如果有继承人,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刘四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如果没有继承人,应裁定终止诉讼。(3)刘三撤诉,应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