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以节约资源、环境友好型产业及其技术开发为重要导向的创新型国家。(5)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制度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健全有关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经济激励与行政规范相结合的政策体系;制定和实施强制性的行业、产品的资源能源消耗或资源环境绩效标准体系。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框架下,稳步推进循环经济。由于循环经济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不成熟,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也正处在全面试点阶段,大规模推广还缺少足够的经验积累,存在管理和经济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建议:(1)把循环经济放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框架下,制定实事求是的宏观发展规划,明确循环经济的内容、支持范围和部门职能分工,并把提高资源生产率和降低污染物产生强度作为主要的政策目标,不应片面追求物质闭路循环;(2)把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和废旧物品回收与综合利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先步骤,没有这些工作基础,循环经济难以实现;(3)开展国家和企业层面的物质流分析,以找出发展循环经济的切入点,制定相应的具体目标;(4)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5)在起草《循环经济法》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下位法规和配套政策,特别是行业性循环经济相关法规,并修订现行法规中与之相矛盾的条款,以使该法律能更具可操作性。全面推进现行制度的改革,消除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节约型社会的制度安排。完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改革和消除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制度安排和相关政策,如资源产权和价格改革及相关财税政策等;(2)根据节约型社会的具体要求,系统设计鼓励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相应制度安排。建议优先改革和建立的制度包括:资源产权管理制度;资源和环境定价制度;行业的资源环境绩效标准和标识制度;资源能源密集型、重污染行业及产品的市场准入和淘汰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和消费者付费相结合的制度安排;绿色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