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四、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商务考察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商务考察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多数商务考察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退还商务考察费用。已发生商务考察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商务考察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商务考察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商务考察费用退回甲方,因此增加的商务考察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五、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双方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部商务考察费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任何一方在商务考察出发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商务考察参加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商务考察团的,视为商务考察参加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