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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甲供材料是否计入预算并计取相关费用,并计1%的总承包服务费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接计入综合单价并无不妥。但在实际施工工程中的一般情况下,甲方供应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场地内工地地面价,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以及安装所必需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时在工程结算时极易引起价格调整的纠纷。比如在实际施工中螺纹三级Φ20钢筋的4200元/t的价格是甲方把材料运至施工工地的地面价,由施工方负责工地内的的卸车及搬运费及保管,采保费的约定采用该省的统一规定。这时应明确的是:4200元/t中包括了钢筋的原价、工地外的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而没有包括钢筋的卸车费、到工地仓库内的搬运费以及保管费。双方协定施工方的卸车及搬运费报价为50元/t,则计入综合单价中的钢筋材料单价为:×=元/t。那么退款时的材料单价为:×%×60%-50=元/t。避免产生价格纠纷的关键是:一是要双方对材料单价内容要有清晰的理解,明确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包括的内容对于确定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价格和甲供材的退还价格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要掌握材料单价的计算公式。甲供数量发承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在上述结算价格调整的过程中,用到的材料损耗率是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用到的材料损耗率,这个损耗率的确定是施工方可以自由竞报的内容,可以是自己企业定额内的损耗率,也可以参考当地的计价定额中相应项目中的损耗率,当然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在上述两个损耗率的基础上下浮或上调,但中标后,这个损耗率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再变动的,所以结算时材料价格调整只是材料单价的变动,损耗率仍然要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损耗率,材料的消耗数量=材料的净用量×。但有时可能会发生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找到材料的损耗率或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实际损耗率过大的问题而导致发承包双方对材料的消耗量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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