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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协议 (公证处专业文件)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转让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根据转让变更情况另行签订协议,各方按法律程序办理变更后的学校事宜。3、联合办学合作期限暂定年,合作到期前一年,学校董事会应将是否继续联合办学或终止办学的意见上报各联合举办者讨论后决定。若需终止办学,对终止涉及的一切程序均按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执行。第七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本协议的,均视为违约行为。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或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方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应勤勉尽责,为学校的良好健康发展尽最大努力,维护各举办者的利益。若因方过错而导致学校遭受损失,则方应向本协议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本协议其他各方的损失。4、若方在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向银行或其他第三人借款,或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导致学校承担不必要的债务的,方应首先以其自身资产负责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若方自身资产无法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的,本协议其他各方有权扣留方的管理回报及其应分得的合理回报份额用于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方自身资产及扣留的管理回报、合理回报尚无法足额清偿学校因其造成的不必要的债务的,本协议其他方在对外清偿了学校债务后,有权向方追偿。在本协议其他方向方追偿时,方还应向其他方承担其出资总额30%的违约金。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其他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本协议于市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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