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盖苫布,避免泄露、遗撒,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进场后,安全环保科会同工程科、综合办公室、机料科等相关部门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形成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第十四条安全环保科加强日常环水保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部环水保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每月组织一次环水保工作检查,检查项目环水保措施落实情况,验证环水保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完后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责成相关部门制定措施,限期完成整改。第十六条项目部每年对项目的环保、水保工作做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第五章验收第十七条对照设计说明,开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清单,提供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合格证明资料,汇总当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部门签发的单项工程环保、水保合格证书,形成项目合规性评价报告,提出环保、水保预验收申请。施工过程中作好资料收集和整理,主体工程竣工后及时汇总编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竣工文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六章奖惩第十八条发生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文物破坏等方面的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根据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经济损失,由此而造成的各项后续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或处理。第十九条施工中因环水保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被地方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下发停工或整改通知单,及通报、曝光的,对责任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第二十条施工中由于环境问题,造成当地群众上访、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在竣工验收或环保、水保部门验收中,未达到环保、水保要求,影响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由责任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处理,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对责任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