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订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4、审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和使用预算,负责组织对物业设施、设备和共用部分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5、定期听取乙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报告; 6、代表本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7、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监督乙方实施物业服务的其他行为; 9、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有权与乙方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0、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绿化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2)规划设计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协助乙方督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依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协助乙方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配合做好相关业主的工作,并协助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乙方的关系; 5、负责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续筹; 6、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7、协助乙方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协调、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遗留问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享有的权利: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2、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