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时发现异常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具体条款执行。(十)职业病危害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1、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英)文警示说明;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并且应时刻保持应急疏散通道和泄险区畅通。(十一)公司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具体规定要求,履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十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十三)其他有关职业卫生工作。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