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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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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救助工作台账,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四)发放救灾款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账和《灾民救助卡》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救灾资金尽量通过银行发放,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救灾资金一并纳入发放。实行实物救助时,要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五、冬春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民政部。汇总全国冬春救助资金实际分配和到位情况;中央冬春救助资金下拨30天后,定期通报各地下拨进度,并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中央冬令救助资金的省份,在拨付中央春荒救助资金时酌情减少。对不及时下拨中央春荒救助资金的省份,在安排当年应对新灾的中央救灾资金时酌情减少。(二)地方民政部门。 1.信息公开。省级、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救灾资金下拨进度的信息公开,直至资金全部下拨。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2.监督检查。省级、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台账,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助款物分配、发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3.工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2),在当年12月至第二年5月(一季作物区为7月)间的每月25日前报民政部。六、冬春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在冬春救助期间,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救助效果进行中期和终期绩效评估,各地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情况报民政部,民政部对全国冬春救助工作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与上年同期相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好的做法、经验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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