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脱离组织,滞留不归。该情节属于: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因此甲构成叛逃罪。二、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或间谍罪甲在滞留期间,曾向所在国情报机关提供了我国重要的政治、经济情报,并获取了大量钱财作为报酬。1、如甲明知出卖情报的对象是间谍机关,则构成间谍罪;2、如甲不知出卖情报的对象是间谍机关,则构成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三、构成间谍罪或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1、如甲明知其欲出卖情报的对象是间谍机关,或直接就是受间谍机关的指派而化名潜回国内的,则构成间谍罪; 2、如甲只是为了图财,并无明确的情报出卖对象,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结论: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的规定,只要有叛逃行为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果叛逃后又出卖国家秘密、情报的;或叛逃行为实施完毕后,又受境外敌对势力指使、派遣而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应按照本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材料不明,可能构成二罪或三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怎样理解“公共安全”的概念及其最本质特征?【答案】(1)公共安全的概念公共安全,是指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利益的安全,而是指这类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一经实施都可能使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使其处在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刑法将这类犯罪称之为公共危险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其行为具有极大的客观危险性,其危害和危及对象的范围及损害程度,往往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预料和控制的。这也是这类犯罪的最大本质的属性。如果行为人针对特定的个别人或财物实施侵害,并不危及其他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和财物的安全,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