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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校在职研究生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如果没有生理死亡,在其生存地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Р34.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所以,他们从事的任何行为均没有法律效力。( )Р答:错Р理由:Р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从事的纯受益的行为和特别简单的定型化行为,仍然有效。Р35.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 )Р答:正确Р理由:Р一物上可同时并存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Р36. 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 )Р答:错Р理由:Р抵押权不属于用益物权。Р37. 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Р答:错Р理由:Р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这是实现物权的支配效力的客观要求,故物权的客体只能为特定物。Р38. 15岁中学生张某购买福利奖券,中特等奖,价值10万元人民币。张某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方可接受该奖,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重大民事行为。( )Р答:错Р理由: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行为有效。Р39. 甲与乙约定,乙如果将甲的仇人痛打一顿,甲付给乙一万元。此约定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Р答:错Р理由:Р所附条件违法,为无效行为。Р40. 凡自然人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均有民事行为能力。( )Р答:正确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有关,不是所有人都有行为能力,还存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Р三、论述题(每小题10分)Р1. 试述民法的平等原则。Р (1)平等原则的概念Р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Р(2)平等原则的地位Р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Р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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