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救济款是党和政府安排用于解决灾民和特困户基本生活的救命钱、保命钱,是灾民和特困户民生问题赖于保障的重要条件,能否足额及时拨付到位,事关灾民和特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县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及时、足额拨付救灾款,避免截留、挪用现象发生。同时,救灾款结存较多的县区,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在全面了解和掌握灾区群众生活状况的基础上,对自救能力有限的灾民和特困户进一步实施救助,避免出现一方面有较多的资金结存,而另一方面需要救助的得不到救助的现象。Р 2、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完善手续,规范管理。救灾救济款物的使用与发放,要始终坚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采购救灾物资前,要做充分的市场调查,尽可能使采购到的救灾物资质优价廉。发放过程中要始终按照相关程序操作,做到范围明确、对象准确、重点突出、手续完备,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Р 3、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具体措施。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8月21日下通知要求执行的《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措施,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公开发放,接收群众监督。Р 4、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款物。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协商,共同管好用好救灾款物;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不定期给予跟踪检查,督促工作的落实。Р 5、提高基层民政干部待遇,稳定基层队伍。加强对基层民政管理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民政干部素质。针对部分乡镇民政助理员更换频繁,业务不精的实际,加强基层民政队伍的稳定性建设,同时还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尽量避免人情救助等情况的发生。Р 6、加强民政救灾救济硬件建设。切实解决民政救灾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如救灾仓储库房的建设,建议市政府给予重视,增加相应的投入,加快建设,以适应现代救灾救济工作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