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Р 2、损失标准的认定:Р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4条关于五类贷款的定义规定:“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这里“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就是穷尽一切救济手段的意思,此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才构成损失。Р XX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Р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Р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Р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Р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Р 这里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是人们通常对“损失”的理解;而“已无法实现债权”说明,只有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后仍无法实现的债权,才能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Р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形成了损失。具体的处罚涉及案件多个方面,不在这里赘述。Р 篇三:浅析违法发放贷款罪Р 浅析违法发放贷款罪Р 最近给信用社员工做培训,为他们讲解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得到了不错的反响,下Р 面把总结的课件留了下来,下能对需要帮助的人有所启发。Р 违法发放贷款罪Р 一、对于概念的分析Р 《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